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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十三講:決議
發表日期 2014-09-24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決議,係為立法院於預算審議時,針對特定事項或機關,所做之限制或附加條件。根據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因此立法院在預算審查時,可針對行政機關預算執行或施政計畫,作出主決議,限定相關預算的執行「條件」或「期限」,行政機關必須依主決議辦理。

       附帶決議則是要求立法院於預算審議時,要求行政單位必須附帶考量的建議。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這裡所謂的參照,即是參考。換句話說,附帶決議僅屬建議性質,並無強制力,是否遵照辦理,由行政機關自行衡量決定。

        國會席次減半後,立法院委員會的提案門檻降為三人,且主決議與附帶決議提案與通過門檻一致,但兩者效力有差。因此,立法院自然不會自廢武功,通過一個行政機關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辦理的附帶決議,而是將所有原本應為附帶決議提案改為主決議提案。這樣的改變,其實對行政機關、國會多數黨而言,幾乎沒有差異。真正有差異的是原本希望含混帶過『提案數』、『提案通過數』的立法委員。附帶決議變相消失後,讓原先含糊的空間消失,使得委員的問政成績單變得不那麼好看!

        對行政機關、國會多數黨委員而言,不論是附帶決議或是主決議,都必須委員會多數同意才算通過。因此,多數黨委員依舊可以利用席次優勢護航或阻擋不利行政機關的主決議,並不會因為附帶決議的消失,而有所不便。但如果委員會通過一個行政機關可不遵守或含糊的附帶決議,對行政機關、執政黨委員而言,都是一種困擾。對行政機關而言,這樣的附帶決議無疑是製造行政、立法對立。因為行政機關可以利用執政黨國會席次的優勢,阻止該附帶決議通過,清楚且明確的拒絕立法院要求。如此一來,行政機關自然不用擔負行政、立法對抗的政治壓力。就執政黨立委而言,倘若行政機關不遵守附帶決議,亦會讓在野黨立委抓到監督不力、行政藐視國會的把柄,不但造成立法院自貶立法權,更造成選民對執政、在野立委可直接比較優劣的印象。

     因此,附帶決議於預算審議中,已逐漸消失或轉變。現今立法院中,不論主決議或附帶決議行政機關都會予以遵守。主決議偏重於重大事件或要求,附帶決議則偏重於個人或是相對不特別重要的議題或要求。而行政機關都會遵守的主因在於避免行政、立法對抗的情況發生。倘若行政機關無法對決議內容有所承諾,則不論主決議或附帶決議,都會經由執政黨國會席次的優勢,對決議的內容予以否決。當然,也可能有例外的狀況,就是連執政黨委員都拒絕行政機關的請求,此時,就會變成行政與立法的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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